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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以下簡稱考生)的合法權益,維護考試的質量與信譽,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 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是:規范、準確、安全、科學。
第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檔案管理,考生資格審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試、實踐環節、畢業論文成績管理,轉考,免考,畢業審定、學歷證書頒發及其電子注冊,畢業證書、考籍材料的翻譯審核等。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領 導,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制定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負責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要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人員設置
第1條 為規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以下簡稱考生)的合法權益,維護考試的質量與信譽,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 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是:規范、準確、安全、科學。
第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檔案管理,考生資格審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試、實踐環節、畢業論文成績管理,轉考,免考,畢業審定、學歷證書頒發及其電子注冊,畢業證書、考籍材料的翻譯審核等。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領 導,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制定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負責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要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機構人員設置
第六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和承擔考籍管理工作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設立考籍管理部門。
第七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配備與考試規模相適 應的專職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承擔考籍管理工作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考籍管理工作人員。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應當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忠于職守。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軟硬件設備,有計劃地對考籍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并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三章 考籍檔案
第八條 考籍檔案是考生基本情況、考試課程合格成績和考試期間表現的原始記錄,是辦理考生轉考、免考手續、頒發相關證書的主要依據。
考生凡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應當予以建立考籍檔案。
第九條 考生考籍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含考生照片)、考試信息(含筆跡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環節考核、畢業論文成績、畢業信息等。
第十條 考籍檔案管理
一、考籍檔案應當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為主,是否保留紙質檔案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決定。
二、電子檔案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建立并管理。電子檔案數據以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數據庫為準,電子檔案的修改必須履行嚴格的手續。電子檔案的存放應當實行異地備份,保證安全、準確。
三、紙質檔案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地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建立并管理。紙質檔案中的考生考試信息、獎懲記錄、畢業信息等不得涂改,考生自然信息修改應當嚴格審核。紙質檔案的管理應當建立專門的檔案室,由專人負責,制訂嚴格的管理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盜、防蟲蛀,確保不發生損毀。
四、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查詢或者調用考籍檔案。因工作需要確需調用時,須經地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分管負責人批準,履行相關手續并在指定地點查閱。
第四章 考試成績
第十一條 考試成績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統一管理。成績管理主要包括:成績信息的采集、發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績統計分析、審計等。
第十二條 成績信息主要包含考生身份信息、準考證 號、考試課程、成績、成績的取得方式(開考計劃規定的筆試、實踐環節、畢業論文、免考、轉考等)、成績來源說明、違規記錄(誠信檔案)、歸檔時間等主要信息。
第十三條 成績信息管理的具體要求見《成績信息管理工作要求》(附 1)。
第十四條 考生可在成績公布之日起,按照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提出“成績復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考生應當妥善保管《課程合格證》,若有遺失,可向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授權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申請并按規定辦理《課程合格證明》。《課程合格證》或者《課程合格證明》在畢業審核時隨畢業材料一起上交審核。
第五章 轉 考
第十六條 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應當辦理轉考。
第十七條 轉考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請,教育部考試中心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共同運用信息技術手段,以發送、審核、接收轉考考生考籍電子檔案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轉考具體要求見《轉考辦法》(附2)。
第十九條 在省內跨地(市)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是否需要辦理轉考手續,由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六章 畢業審定
第二十條 空白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內芯)應當按秘密級材料保管。
第二十一條 畢業審定與畢業證書頒發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請畢業證書:
1.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合格成績;
2.完 成 規 定 的 畢 業 論 文 或 者 其 他 實 踐 性 環 節 學 習 任 務,并取得合格成績;
3.所取得的學分達到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要求;
4.外經有關單位鑒定思想品德合格;
5.課程免考、課程替換符合規定;
6.申請本科畢業的考生,須通過本科段資格審核;
7.沒 有 違 反 國 家 法 律 規 定 的 不 能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的 行 為。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其它有關材料到地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畢業手續。所有考生材料經地級教育考試機構審核后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和主考院校進行審定。
考生必須如實、完整提供相關畢業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者,不予畢業。
三、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主考院校審定無誤后,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打印畢業生名冊,畢業生名冊一式三份,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地級教育考試機構及主考院校各存一份。
四、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頒發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印制的畢業證書。
五、考生因個人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辦理畢業手續,當次不予補辦,可參加下一批畢業手續的辦理。
六、畢業證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遺失、損毀、信息變更等,不予補發原畢業證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可補辦畢業證明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證明。需要辦理畢業證明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證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證件(以下證件之一:身份證、戶口本、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授權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辦理。畢業證明書具有與畢業證書同等的效力,畢業生登記表證明具有與畢業生登記表同等的效力。
第七章 畢業證書電子注冊
第二十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注冊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獲得的畢業證書進行電子標注、數據備案和網上查詢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自學考試電子注冊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獲得者,其畢業證書須進行電子注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審核注冊。
第二十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注冊具體要求見《電子注冊辦法》(附4)。
第二十六條 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提出的驗證畢業證書真偽的要求給予及時明確的答復。用人單位也可 以 在 中 國 高 等教 育學生信息網(http://www.chsi.com.cn )上查驗畢業證書的真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 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16年12月日起施行。此前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中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應以本規定為準。
轉考辦法
一、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協調和監督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開展轉考工作,負責建立和維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數據交換平臺”(以下簡稱“轉考平臺”);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二、轉考程序 轉考先辦理轉出手續,再辦理轉入手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通過“轉考平臺”遞送和接收轉考電子檔案,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轉出申請由考生本人提出,由轉出地省級或者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授權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受理,具體方式和要求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和公布。
(二)轉出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原考試的課程及合格成績、遵循規定標準,生成轉出電子檔案上傳至“轉考平臺”。
(三)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從“轉考平臺”接收轉入電子檔案。
(四)轉入電子檔案經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審核無誤后,轉考考生按要求到轉入地省級或者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授權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辦理轉入手續,具體方式和要求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和公布。
(五)轉入手續辦理完成后,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將轉入辦理結果上傳“轉考平臺”,轉出地據此對轉出考生電子檔案的在籍狀態進行變更。轉考完成。
三、轉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辦理轉考的,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轉出地準考證和轉入地準考證到轉出地省級或者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授權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對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并在轉出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附表1)上簽字。
(二)未在轉入地取得考籍的,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后,再辦理轉出手續。
(三)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四)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原報考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五)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六)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七)在轉入手續未辦理完結之前,轉出地應保持考生的在籍狀態。
四、轉入要求
(一)轉入的電子檔案必須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規定;轉入電子檔案信息以轉出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通過“轉考平臺”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
(二)轉考考生應當按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轉考考生原考試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替換關系的規定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有關文件制訂。
(三)轉考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專科不少于 5 門、本科不少于 4 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轉入地申辦畢業手續。
(四)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及轉入地準考證,到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授權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對轉入電子檔案信息及辦理結果進行現場確認,并在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附表2)上簽字。
(五)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考籍檔案。
五、轉考電子檔案全國集中交換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上半年進行的時間為3月,下半年進行的時間為9月。電子檔案信息格式和集中交換的具體安排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確 定并公布。
六、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對考生轉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建立健全監督和制約機制,規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術手段,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嚴格要求,強化計算機及網絡防護,對電子檔案收發、處理情況須進行記錄和監控,確保電子轉考信息的真實、安全、合法、有效。
七、在轉考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附表: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
2.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
第七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配備與考試規模相適 應的專職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承擔考籍管理工作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考籍管理工作人員。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應當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忠于職守。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軟硬件設備,有計劃地對考籍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并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三章 考籍檔案
第八條 考籍檔案是考生基本情況、考試課程合格成績和考試期間表現的原始記錄,是辦理考生轉考、免考手續、頒發相關證書的主要依據。
考生凡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應當予以建立考籍檔案。
第九條 考生考籍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含考生照片)、考試信息(含筆跡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環節考核、畢業論文成績、畢業信息等。
第十條 考籍檔案管理
一、考籍檔案應當以電子檔案方式保存為主,是否保留紙質檔案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決定。
二、電子檔案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建立并管理。電子檔案數據以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數據庫為準,電子檔案的修改必須履行嚴格的手續。電子檔案的存放應當實行異地備份,保證安全、準確。
三、紙質檔案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地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建立并管理。紙質檔案中的考生考試信息、獎懲記錄、畢業信息等不得涂改,考生自然信息修改應當嚴格審核。紙質檔案的管理應當建立專門的檔案室,由專人負責,制訂嚴格的管理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盜、防蟲蛀,確保不發生損毀。
四、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查詢或者調用考籍檔案。因工作需要確需調用時,須經地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分管負責人批準,履行相關手續并在指定地點查閱。
第四章 考試成績
第十一條 考試成績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統一管理。成績管理主要包括:成績信息的采集、發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績統計分析、審計等。
第十二條 成績信息主要包含考生身份信息、準考證 號、考試課程、成績、成績的取得方式(開考計劃規定的筆試、實踐環節、畢業論文、免考、轉考等)、成績來源說明、違規記錄(誠信檔案)、歸檔時間等主要信息。
第十三條 成績信息管理的具體要求見《成績信息管理工作要求》(附 1)。
第十四條 考生可在成績公布之日起,按照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提出“成績復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考生應當妥善保管《課程合格證》,若有遺失,可向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授權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申請并按規定辦理《課程合格證明》。《課程合格證》或者《課程合格證明》在畢業審核時隨畢業材料一起上交審核。
第五章 轉 考
第十六條 在籍考生離開原報考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應當辦理轉考。
第十七條 轉考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請,教育部考試中心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共同運用信息技術手段,以發送、審核、接收轉考考生考籍電子檔案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轉考具體要求見《轉考辦法》(附2)。
第十九條 在省內跨地(市)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是否需要辦理轉考手續,由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六章 畢業審定
第二十條 空白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內芯)應當按秘密級材料保管。
第二十一條 畢業審定與畢業證書頒發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請畢業證書:
1.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合格成績;
2.完 成 規 定 的 畢 業 論 文 或 者 其 他 實 踐 性 環 節 學 習 任 務,并取得合格成績;
3.所取得的學分達到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要求;
4.外經有關單位鑒定思想品德合格;
5.課程免考、課程替換符合規定;
6.申請本科畢業的考生,須通過本科段資格審核;
7.沒 有 違 反 國 家 法 律 規 定 的 不 能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的 行 為。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及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的其它有關材料到地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指定的考試機構辦理畢業手續。所有考生材料經地級教育考試機構審核后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和主考院校進行審定。
考生必須如實、完整提供相關畢業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者,不予畢業。
三、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主考院校審定無誤后,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打印畢業生名冊,畢業生名冊一式三份,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地級教育考試機構及主考院校各存一份。
四、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頒發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印制的畢業證書。
五、考生因個人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辦理畢業手續,當次不予補辦,可參加下一批畢業手續的辦理。
六、畢業證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遺失、損毀、信息變更等,不予補發原畢業證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可補辦畢業證明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證明。需要辦理畢業證明書或者畢業生登記表證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證件(以下證件之一:身份證、戶口本、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授權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辦理。畢業證明書具有與畢業證書同等的效力,畢業生登記表證明具有與畢業生登記表同等的效力。
第七章 畢業證書電子注冊
第二十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注冊是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獲得的畢業證書進行電子標注、數據備案和網上查詢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自學考試電子注冊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獲得者,其畢業證書須進行電子注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審核注冊。
第二十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電子注冊具體要求見《電子注冊辦法》(附4)。
第二十六條 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提出的驗證畢業證書真偽的要求給予及時明確的答復。用人單位也可 以 在 中 國 高 等教 育學生信息網(http://www.chsi.com.cn )上查驗畢業證書的真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 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16年12月日起施行。此前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中有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應以本規定為準。
轉考辦法
一、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協調和監督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開展轉考工作,負責建立和維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數據交換平臺”(以下簡稱“轉考平臺”);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二、轉考程序 轉考先辦理轉出手續,再辦理轉入手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通過“轉考平臺”遞送和接收轉考電子檔案,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轉出申請由考生本人提出,由轉出地省級或者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授權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受理,具體方式和要求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和公布。
(二)轉出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原考試的課程及合格成績、遵循規定標準,生成轉出電子檔案上傳至“轉考平臺”。
(三)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從“轉考平臺”接收轉入電子檔案。
(四)轉入電子檔案經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審核無誤后,轉考考生按要求到轉入地省級或者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授權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辦理轉入手續,具體方式和要求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規定和公布。
(五)轉入手續辦理完成后,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將轉入辦理結果上傳“轉考平臺”,轉出地據此對轉出考生電子檔案的在籍狀態進行變更。轉考完成。
三、轉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辦理轉考的,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轉出地準考證和轉入地準考證到轉出地省級或者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授權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對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并在轉出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附表1)上簽字。
(二)未在轉入地取得考籍的,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后,再辦理轉出手續。
(三)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不得轉出。
(四)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原報考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辦理畢業手續,不得轉出。
(五)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六)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七)在轉入手續未辦理完結之前,轉出地應保持考生的在籍狀態。
四、轉入要求
(一)轉入的電子檔案必須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規定;轉入電子檔案信息以轉出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通過“轉考平臺”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
(二)轉考考生應當按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轉考考生原考試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替換關系的規定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有關文件制訂。
(三)轉考考生應當在轉入地取得專科不少于 5 門、本科不少于 4 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轉入地申辦畢業手續。
(四)考生須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及轉入地準考證,到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授權的地級教育考試機構,對轉入電子檔案信息及辦理結果進行現場確認,并在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附表2)上簽字。
(五)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考籍檔案。
五、轉考電子檔案全國集中交換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上半年進行的時間為3月,下半年進行的時間為9月。電子檔案信息格式和集中交換的具體安排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確 定并公布。
六、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對考生轉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建立健全監督和制約機制,規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術手段,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嚴格要求,強化計算機及網絡防護,對電子檔案收發、處理情況須進行記錄和監控,確保電子轉考信息的真實、安全、合法、有效。
七、在轉考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附表: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
2.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
附表1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
轉考編號:
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由轉出地教育考市機構出具,考生現場確認簽字后,由轉出地教育考市機構留存。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
轉考編號:
考生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照片 |
||||||||
身份證號 | 聯系電話 | ||||||||||
準考證號 | 專業代碼 | ||||||||||
專業層次 | □本科 □專科 | 專業名稱 | |||||||||
轉出地 | 省(自治區、直轄市) | 轉出原因 | |||||||||
合格課程及成績 | |||||||||||
序號 | 課程代碼 | 課程名稱 | 學分 | 成績 | 合格時間 | ||||||
獎懲情況 | |||||||||||
轉入地 | 省(自治區、直轄市) | 轉入地準考證號 | |||||||||
轉入地專業名稱 | 轉入地專業代碼 | ||||||||||
轉入地專業層次 | □本科 □專科 | ||||||||||
1.以上內容經本人核對,準確無誤。 2.本人同意按照轉考規定辦理轉考手續。 3.未按轉入地要求按期完成轉入現場確認,視同放棄轉考申請,個人承擔后果。 轉考考生簽名: 年 月 日 |
轉出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意見 |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出)登記表》由轉出地教育考市機構出具,考生現場確認簽字后,由轉出地教育考市機構留存。
附表2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
轉考編號:
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轉入)登記表》由轉入地教育考市機構出具,考生現場確認簽 字后,由轉入地教育考試機構留存。轉入方式:1.原成績轉入;2.替換轉入。
轉考編號:
考生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照片 |
|||||||||
身份證號 | 聯系電話 | |||||||||||
準考證號 | 專業代碼 | |||||||||||
專業層次 | □本科 □專科 | 專業名稱 | ||||||||||
轉出地準考證號 | 轉出地 | 省(自治區、直轄市) | ||||||||||
轉入合格課程及成績 | ||||||||||||
序號 | 課程代碼 | 課程名稱 | 學分 | 成績 | 合格時間 | 轉入方式 | ||||||
轉入獎懲情況 | ||||||||||||
轉考考生意見 | 轉入地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意見 | |||||||||||
以上內容經本人核對,同意轉入。 轉考考生簽名: 年 月 日 |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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