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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實施細則》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教育部辦

    2019-11-28 16:35:25   來源: 其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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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實施細則》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教育部辦公廳  教職成廳[20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軍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為規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根據《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以下簡稱《專業清單》),現一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細則》適用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明確了取消自學考試專業審批后各相關主體的職責,規定了專業開考、調整、停考、監督等各環節的要求和程序。自2018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考委)和軍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軍隊考委)應嚴格按照《實施細則》開展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工作,通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專業登記(系統啟用事項另行通知)。
      二、《專業清單》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的總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各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開考自學考試專業應限于《專業清單》范圍內,嚴格按照《專業清單》所列專業名稱和專業層次開展相關工作。全國考委將對《專業清單》進行年度審議并適時調整,各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如需開考《專業清單》以外的專業,可向全國考委提出建議,專業列入《專業清單》后方可開考。
      三、各地和軍隊要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加強自學考試專業建設,依據《專業清單》進行專業調整。新開考專業應使用《專業清單》內的專業名稱和專業代碼,統一專業類型,并按照現行專業基本規范制定專業考試計劃。現開考專業應參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新舊專業對照表》調整規范為《專業清單》內專業;無法調整為《專業清單》內專業的,應在3年內逐步停考,自2018年下半年起不再接受新考生報名,最遲于2021年下半年前停止頒發畢業證書。
      四、專業調整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型發展的關鍵環節,各地和軍隊要本著“規范、穩妥、有序”的原則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順利實施。要切實維護考生的正當權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扎實做好社會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專業調整情況,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實施細則》和《專業清單》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全國考委辦公室。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實施細則
         2.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
         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新舊專業對照表
    教育部辦公廳
    2018年1月8日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實施細則
     
    第1章 總 則
    第1條  為完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適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建設的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根據社會需求和辦考力量設置,以滿足學習者發展需求為導向,以學習者職業能力提升為重點,培養具有較高綜合素質、適應職業發展、具有創新意識的應用型人才。
    第三條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負責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以下簡稱《專業清單》)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基本規范》(以下簡稱《基本規范》),可根據需要制定或調整專業考試計劃。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考委)以及軍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軍隊考委)結合當地或軍隊實際在《專業清單》范圍內確定開考專業,制定相應的專業考試計劃。
    第五條  省級考委開考專業一般應面向社會開放,可接受行業或企事業單位省級以上(含)業務主管部門的委托開考,可開展省際或區域協作開考。
    第六條 軍隊考委開考的專業僅面向軍隊人員,不向社會開放。
    第七條  全國考委建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實行全程信息化管理與服務。
    第二章  專業清單、基本規范和考試計劃
    第八條  《專業清單》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的基本目錄,確定了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開考專業的范圍。
    第九條  全國考委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和自學考試人才培養定位,在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目錄(以下簡稱專業目錄)范圍內確定《專業清單》。
    第十條 《基本規范》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和人才培養的基本要求和標準,是專業質量監督與管理的標準和依據。
    第十一條   全國考委按照與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專業同質等效的原則,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特點制定《基本規范》。
    第十二條  全國考委根據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專業清單》和修訂《基本規范》,并通過全國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專業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省級考委、軍隊考委、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可根據本地、軍隊、本部門和行業的需求向全國考委提出調整《專業清單》和修訂《基本規范》的建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級考委、軍隊考委、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于每年1月31日前通過信息系統提交相關專業設置的必要性和專業規范建議等材料。
    (二)相關專業在專業目錄內的,全國考委將根據有關法規政策調整《專業清單》并修訂《基本規范》,于當年5月31日前通過信息平臺予以公布。
    (三)相關專業在專業目錄外且經全國考委組織專家評議通過的,全國考委將向教育部提出增補專業建議,根據專業目錄修訂情況適時調整《專業清單》并修訂《基本規范》。
    第十四條  專業考試計劃從總體上確定專業考試標準,體現人才培養和評價的規格與要求,設專科、本科兩個學歷層次。
    第十五條  專業考試計劃的內容應包括:指導思想、培養目標和基本要求、學歷層次與規格、考試課程與學分、實踐性環節學習考核要求、主要課程說明、課程教材及參考書,以及其他必要的說明等。
    第十六條  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依據《基本規范》制定適合當地和軍隊的專業考試計劃,作為專業開考、課程建設、試題命制、考試組織、畢業審核、證書注冊的依據。
    第三章  專業開考
    第十七條  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開考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有完成工作任務相應的專職人員以及必要的經費保障;
    (二)有專業師資力量較強且已開設全日制相同(或相近)專業的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主考學校應設有自學考試的辦事機構并配備相應專職人員,有保證實踐性課程考核和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和措施;
    (三)有科學、規范、完整的專業考試計劃。
    第十八條  開考《專業清單》內的國家控制專業,應遴選具備開設該專業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作為主考學校,并根據有關法規政策明確該專業的報考資格要求。
    第十九條  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開考專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遴選主考學校;
    (二)組織專家對擬開考專業進行論證,制定專業考試計劃;
    (三)通過信息系統向全國考委提交專業考試計劃和其他必要的說明;
    (四)全國考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專業登記。
    第二十條  全國考委對已登記專業的畢業證書將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予以電子注冊。
    第四章  專業停考與調整
    第二十一條   全國考委可根據國家法規政策、已開考專業的社會需求變化及實施情況決定停考專業,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應據此停考有關專業。
    第二十二條   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可根據當地或軍隊需求的實際情況決定專業停考。
    第二十三條   專業停考后不再接受新生報考,可設立不超過3年的過渡期,繼續安排該專業的課程考試,并為符合畢業條件的在籍考生辦理畢業證書;停考過渡期滿不再頒發該專業畢業證書,特殊情況可順延不超過2年頒發畢業證書。
    已停考專業未獲得畢業證書的在籍考生,其停考專業的已合格課程可用于其他正在開考的專業,具體使用條件應符合其他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停考專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組織專家論證制定停考方案;
    (二)通過信息系統向全國考委登記停考專業;
    (三)全國考委在收到停考專業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專業停考登記。
    第二十五條   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可根據學科發展和社會需求的變化,按照《基本規范》的要求適時調整已開考專業的課程設置,但須參照開考專業的程序向全國考委登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全國考委負責對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設置的專業進行指導監督和質量評估。
    第二十七條   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應建立自學考試專業監測機制,定期對開考的專業進行需求和質量評價。
    第二十八條   違規開考或調整課程設置的專業不予登記。
    第二十九條   管理混亂的專業,全國考委將視情況對相關機構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專業登記。
    第三十條  未登記和被取消登記的專業不得頒發畢業證書,不予辦理畢業證書電子注冊。
    第三十一條   所開考專業的課程質量得不到保證、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全國考委將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有關機構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全國考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發布前有關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管理規定的內容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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